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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武城县检察院监督纠正高空坠物案

来源:M6米乐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4-10-21 15: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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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住德州市武城县某小区的朱某收到了法院转来的2088元执行款,折腾了一年多的“闹心事”终于有了结果。

  事情还要从2022年说起。2022年6月,许某到武城县某小区走亲戚,将车停放在亲戚家楼下单元门附近。不巧,当天傍晚刮起大风,小区楼顶一台废旧太阳能热水器被风吹落,将许某的车辆砸坏,后修车造成损失6960元。许某报警后,派出所出警调查未能查找到坠落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人。2022年9月,许某无奈之下,将车辆停放处临近单元的18家户业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8家户业主共同赔偿其修车损失。

  诉讼过程中,涉案单元17家住户均向法院提交了自家电热水器或楼顶太阳能的照片或视频等证据,验证自己不是侵权人。该单元503室业主朱某因在外地工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朱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朱某未提交证据验证自己不是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适用规则,应对许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因此认定朱某承担6960元的30%即2088元的补偿责任,判决朱某支付许某补偿款2088元。

  该判决生效后,许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扣划了朱某银行账户内的2088元。朱某不服,认为其太阳能热水器一直在楼顶摆放,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朱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未果后,向武城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交了其太阳能热水器位于楼顶的照片以证实其主张。

  首先是对涉案单元太阳能热水器使用情况做核实。朱某主张其太阳能热水器特征系水桶上标有蓝色字样、水桶两侧为蓝色,经查看其他住户向法庭提交的楼顶太阳能热水器摆放视频及法院于楼顶现场勘验视频,均可见具有上述特征的蓝色太阳能在楼顶摆放。因太阳能热水器输水管道均在单元墙壁内部,无法沿着管道查验所有人,承办检察官分组到达该单元楼顶及住户家中,对18家住户的太阳能热水器使用情况逐一进行了核实,并对朱某指认的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上水测试。经测试能够确认,上述蓝色太阳能热水器确系朱某所有。事故现场坠落太阳能热水器为废旧太阳能,与朱某所有的太阳能热水器特征并不一致。

  同时,承办检察官向当地气象部门调取了事故当天的气象资料。事故发生当晚19时左右的风力为9级,风向为北风。损坏车辆位于涉案单元北侧,以当天的风力和风向,该栋楼楼顶太阳能被吹落至北侧的可能性较小。

  随后,承办检察官还对涉案小区的物业公司、住户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经查,事故发生前后两天内,因遭遇大风极端天气,该小区有7台太阳能热水器或被风吹至悬挂或坠落,多名业主拨打119救援电话。承办检察官又向救援大队调取了全部报警信息,以寻找案件线索。

  此外,承办检察官还查明,诉讼过程中,法院仅向朱某短信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但法院卷宗内未见朱某同意电子送达的记录,即送达程序存在瑕疵。

  调查核实的结果能够证明,朱某的太阳能热水器一直位于楼顶,能够排除朱某系坠落太阳能热水器所有人的可能,该案判决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武城县检察院遂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后及时做出再审裁定,启动再审程序。经检、法两院对许某释法说理,许某自愿撤回起诉,并将法院执行到位的2088元退还朱某。

  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因废旧太阳能未及时清洗整理,遇恶劣天气坠落,给许某造成损失。依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被管理小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武城县检察院又依法向住建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武城县住建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县域内物业企业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活动,集中对房屋建筑外立面、建筑顶部附属物开展排查,共清理废弃太阳能热水器156台,加固在用太阳能热水器29台。并表示将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公告提示等方式提高全体业主的安全防范意识,构建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检察官提示,“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隐痛”,此类案件具有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武城县检察院充分的发挥调查核实职能,综合运用民事证据规则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同时也加强源头治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工作举措,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